广东深圳关于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LGCG201815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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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对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GCG**********)的质疑函于****年*月**日收悉。关于函中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反馈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经研究,现根据评委会的复核意见答复如下 :******的“企业荣誉”评分不应为**%。经核查,招标文件“企业荣誉”评分因素的分值权重为*%,评分规则为“投标人近三年(****年* 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荣获行业主管部门荣誉:*.获得过国家级的每项得**%;*.获得过省级的每项得**%;*.获得过市级的每项得**%;*.获得过县(区)级的每项得**%。(以上四项,可以累计加分,满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公安部门)”。贵公司针对“企业荣誉”评分因素提供了*项证明材料。经复核,评委会认为:贵公司提供的第*项荣誉颁发单位为“昆山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而非公安部门,第*、*、*项荣誉证明中的获奖组织分别为“仙湖植物园保安中队”、“粤保物业保安队”、“粤保物业保安队”而非“投标人”,第*项荣誉的颁发单位为“治安管理科”,第*项“深圳地铁安检标杆线”牌匾是对地铁安检服务标准的界定而非荣誉类牌匾,均不符合“企业荣誉”******提供的第*、*项荣誉证明材料符合评分规则要求,因此贵公司“企业荣誉”评分应为**%(即总分应增加*分)。综上,质疑部分成立,贵公司总分应为**.****,而******总分为**.****,排名不变,不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因此,本项目维持原中标结果。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 此复。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