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郧阳滨江大道西段景观绿化工程”澄清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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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中“P*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款、“P**页”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条、“P**页”附表A-*: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条”、《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各投标人在开标*日前,被授权委托人持法人和本人******企业住所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检察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资料送达当天不计入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参加开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即拟派项目经理)必须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的企业、人员一致。
现变更:《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各投标人在开标*日前,被授权委托人持法人和本人******企业住所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检察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资料送达当天不计入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参加开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的企业、人员一致。
其余投标内容及投标截止时间不变,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特此说明!
十堰市郧******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