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关于遂采【2015】-15号检察院液晶拼接屏竞争正谈判招标文件的答疑函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关于遂采【****】-**号检察院液晶拼接屏竞争正谈判招标文件的答疑函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液晶拼接屏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吉安市政府采购网挂牌招标后,接到******的“请求答疑函”,该函认为:谈判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二点存在重大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我们对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更改,并同时推迟开标时间。接到“请求答疑函”后,采购单位进行了咨询,并对该谈判文件重新审理,认为我方对招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并无不妥,也符合我方采购的目的和要求,理由是:*、我方所采购的液晶拼接屏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所列的具体项目之一,并没有超出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范围。*、我方的“液晶拼接屏采购项目”,是希望采购到一款高性能、高质量的液晶拼接屏及其配套系统,以适应我们在实际使用中的需求,所以报出**万的高价,并且在投标人资格中也要求必须具有销售液晶拼接屏的营业范围,其目的都是为了吸引具有高标准的液晶屏生产经营企业来参与投标,为我们提供一款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高水准产品。这些要求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据此,我方认为:在“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液晶拼接屏采购项目”中有关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缺陷和不合理的地方,将继续按照交易中心原定的计划招标。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遂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