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关于2017年4月17日-4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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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年*月**日-*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月**日对*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传 真:****-*******通讯地址:廊坊市北凤道***号邮 编:******
****年*月**日-*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年产****万套空调配件项目(阶段验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廊环函【****】***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