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更正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二期31号地块《出让须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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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正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二期**号地块 《出让须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二期**号地块已于****年**月*日公告(温审资中心土告字[****]**号),现对该地块的《出让须知》中的内容作以下更正: 原第四条第十一款中“*、地块竣工验收或达产验收未通过的,地块不得转让,抵押金额不得高于土地出让金金额。竣工达产后,地块转让政府有优先收购权,地块抵押金额不得高于剩余年限出让金金额加地上建筑物重置价格。”修改为“*、地块竣工验收或达产验收未通过的,地块不得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土地出让金金额。本地块不得分割销售、转让。竣工达产后,地块转让政府有优先收购权,地块抵押金额不得高于剩余年限出让金金额加地上建筑物重置价格。”。 联系人:徐先生****-********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交易服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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