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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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依法做好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全局依法行政上的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政府令[****]*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第二条 局长为局行政执法总负责人,对全局行政执法行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局长对分管工作及分管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负有领导、审核、检查责任,对其出现的执法过错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职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第一执法责任人,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业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负有组织起草、协调、送审的责任,对业务范围内的行政申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直接的领导、组织、审核、督查的责任,对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执法过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具体执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妥善办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种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有关纠纷、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检查、取证、草拟处理意见、整理案卷、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等工作。第三条 局法规科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职能,明确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岗到人,做到职能到位、职责任务明确。对涉及到几个科室职责范围的行政执法,按各科室职责分工进行,一个科室主管,其它科室配合,各科室不得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者相互推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部门为主要执法主体,需要本局配合执行的,由各科室按照法定权限予以配合执行。第五条 建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第六条 严格建立审核审批负责制,各执法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或者超越职权做出行政行为。对需要审核审批的业务,应做到先审核,后审批,审核人与审批人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相应责任。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制度。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和执法犯法行为,造成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九条 坚持行政执法公开监督制度,依法接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省住建厅的工作指导、监督;依法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县(市)住建行政部门、法人及其它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