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任丘市人民医院任丘市人民医院DR室改造工程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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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告日期:****-**-**更正日期:****-**-**原公告项目名称:任丘市人民医院DR室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原公告地址:河北政府采购网项目名称:任丘市人民医院DR室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码:HB****************项目联系人:商继亮项目联系电话:***********采购人:任丘市人民医院采购人地址: 任丘市人民医院采购人联系方式:****-*******代理机构:河北******代理机构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C座**层 ****室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更正内容:原招标文件第*页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增加第**条,增加内容为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文件精神,对于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所投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投标价格的*%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要求的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下述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投标单位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② 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放置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评标时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无证明材料的原件不予认可)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应能体现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原招标文件第**页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四、供应商简介增加小微企业声明函,增加内容为: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符合小、微企业要求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企业从业人数证明及营业收入证明,不能提供证明或证明效力不足的不予认可。原招标文件第**页第六小节第**.*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修改为:**.*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后*日内上传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日内报财政监管部门及和相关部门备案。备注:请各投标人收到本补遗书后,将文件所附回执函按要求填写于**小时内回传至招标代理单位予以确认,回执邮箱hhgczb@***.com。不回执或不按时回执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已收到本补遗书,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