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南巴南区2017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脱贫保”项目(第三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号主要负责人:张世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晓华(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二、被质疑人采购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号采购项目经办人:周世福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号联系人:张庆联系方式:(***)********三、质疑事项中国******巴南支公司认为巴南区****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脱贫保”项目(第三次)、CQBN********的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予以受理。(一)质疑事项中国******重庆分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将其纳入此次项目合格供应商范围。(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中国******重庆分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规定,“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前三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处罚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所述的“重大违法记录”。根据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三项“磋商资格”规定,“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因此本项目合格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应当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由于中国******重庆分公司于****年**月**日受到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万元(详见附件*),因此中国******重庆分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将其纳入此次项目合格供应商范围。*.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行政处罚查询结果不应对抗其他正式处罚文件依据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资格性检查”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上关于“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查询结果文件,由于该网站行政处罚情况属各主管监管部门上传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瑕疵。因此,信用中国网站的行政处罚查询结果未发现问题不代表该机构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如有其他正式文件材料证明该机构收到过行政处罚,应当得到支持。(三)诉求认定中国******重庆分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由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磋商文件“废标条款”,此次项目应予废标。四、审查及答复质疑受理后,采购中心通知原评审小组对该项目进行了复审。经过评审小组复审,现就贵单位质疑事项作出如下答复: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质疑中国******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不符合供应商资格的问题,经评审小组再次复核,******符合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具体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作了具体规定(详见磋商文件第**页(*)的检查内容)。评审小组再次依据上述检查内容进行复核:******提供了书面声明;******提供的信用中国网站没有发现有关“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提供的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无有关信息。因此,评******是符合此次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标准第五点“违规违纪”项中“投标人近*年未受过监管机构处罚的,得*分;受过监管机构处罚的得*分”,******响应文件中此项提供了重庆保监局处罚材料,评审小组在打分过程中予以了扣分,经复核,认为此******是否有资格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无关。综上,本(单位)认为: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