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兴山县古夫镇保障性住房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一期)监理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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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古夫镇保障性住房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一期)监理第*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致各投标人: 一、现将本项目招标公告“ 第*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提供副本原件)。” 变更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资质的独立法人;(提供副本原件)。” 本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招 标 人:兴******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诚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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