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海口公安监管医院更新医疗设备项目A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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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公安监管医院更新医疗设备项目A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  地 址:上高县镇渡乡原财政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华  委托代理人:陈礼才  电 话:***********  被投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号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晓川  电 话:****-********  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公安监管医院更新医疗设备项目A包”(项目编号:HKGP****-**)委托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组织开评标,*月**日发布中标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深******(以下简称:升锦公司)。投******(以下简称:******)认为该项目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月**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月*日对质疑做出答复。同日,投诉人再次向被投诉人采购中心提交说明及质疑函,说明其*月**日提交的质疑函是对中标结果的质疑,被投诉人采购中心于*月*******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本次投标活动中,升锦公司在开标现场未提交完整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陆份、电子版光碟一张(第**.*款也可说明此情况)”,而在开标现场,升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并没有提交“电子版光碟一张”(现场投标人员、开标人员和开标录像证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时,开标人员应把此情况告知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升锦公司的投标文件应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请求海口市财政局认定该项目A包的中标结果无效。  二、被投诉人辩称  深******在开标现场投标文件未提交电子版光盘情况已报告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上采购文件关于电子版光盘的要求,******的投标文件做出无效响应的评审意见。  三、投诉事实认定  受海口市公安局委托,采购中心对“海口公安监管医院更新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KGP****-**)A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年*月**日发布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家公司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本项目******。****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专家评标报告及相关证据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如下: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约定: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正本壹份、副本陆份、电子版光碟一张”。经审查,招标文件没有对未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视为无效投标的约定,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市公安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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