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案例精选】如何判定供应商恶意竞争以超低价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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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海珠 发布于:****-**-** **:**:**
如何判定供应商恶意竞争以超低价谋取中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一、案情回放
供应商A公司于****年*月*日参加了由XX单位委托XX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某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项目投标,因对结果不满,于****年*月**日向XX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XX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驳回其质疑,A公司于****年*月**日向当地财政部门递交投诉,财政部门审核发现《投诉书》不符合要求,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补正。投诉人于****年*月**日重新递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当地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预中标供应商B公司报价*.**万元明显不合理,甚至低于成本报价,严重违反了标书‘评分标准二’的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需要投入最低成本至少为**.**万元。认为预中标供应商B公司以低于成本报价涉嫌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不应成为竞争优势和中标理由,对XX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函未按照标书的要求作出的成本计算结果不合理、不合法”。
调查结果: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预算为**万元。经调阅项目谈判小组报告、复核报告、采购文件及竞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档案,并经参考独立的第三方XX公司出具的成本估算价及谈判小组再复核意见,预中标供应商A公司报价*.**万元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存在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处理决定:B公司在采购项目某软件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的报价存在低于成本价,该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当地财政部门作出决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该软件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按规定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按修改完善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案件启示
处理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成本价,在处理本案中,谈判小组认可了独立的第三方XX公司出具的成本估算价,软件服务项目在成本价上本案运用第三方成本价给投诉案的处理起了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