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海口市财政局关于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高考备用电源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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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海南渝生******  地 址:海口市海秀东路**号瑞宏大厦A*-***  法定代表人:陈介生  委托代理人:徐留岗  电 话:***********  被投诉人:******  地 址: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C座****室  法定代表人:彭绍雨  电 话:****-********  海南华侨中学高中部高考备用电源(项目编号:SCIT-HNZG-********)委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元。****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评标,*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海南渝生******(以下简称:渝生机械)。******(以下简称:科信宇强)和海******(以下简称:威特公司)对评审结果不满意,于*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评审资料核查后,发现客观项存在评审有误,于*月**日下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经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和采购人确认,中标供应商为科信宇强。*月**日,发布重新评审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投诉人对重新评审结果不满意,于*月**日向被投诉人质疑,被投诉人*月**日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对于我公司提出的质疑,被投诉人全部给予否******质疑的问题,全部回答为客观公正,第一次评标为什么不客观公正?同样的评委,同样的投标书内容,评出的结果不一样,被投诉人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二)第二次公告的中标单位所投的产品品牌和型号均有问题,涉嫌伪造品牌投标和侵权,投标单位采用重庆康明斯的产品投标,根本不具备销售和服务******的中标资格,如不能恢复,请公开两次评标的评分情况,说明两次评标的偏差。  二、被投诉人辩称  ****年*月**日,我司分******对评审结果的质疑函。根据资料核查内容涉及评审客观项有误,及时与业主联系,并依据财库(**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核查评审客观项有错误,应予以矫正。  ****年*月**日,我司向相关单位人员发出复议通知并得到回复,****年*月**下午复议,复议中评审老师认真核查资料,并纠正了错误,中标结果经业主确认,复议的中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  评审老师在复议中认真、严格核查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指明品牌,中标单位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响应并提供了响应的证明资料,其投标文件中已提供发电机组厂家(******)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同时提供了******对厂家的主机厂配套证明。故我司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无充分理由。  三、投诉事实认定  (一)关于两次评审结果不一致问题  *、第一次评审情况  本采购项目*月*日上午开标,总共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分别是:******、海南******、渝生机******、佛山******。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供应商资格审查全部通过,综合排名前三名分别为:渝生机械**分,佛山********.*分,科信宇强**.**分。经采购人确认渝生机械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于*月*日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次重新评审情况  *月**日下午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重新评审,由于佛山******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分项报价明细表》报出详细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报价,因此资格审查不通过;******由于未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人需求书中“三、商务要求(一)质量保证”第(*)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次重新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总共有*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科信宇强综合排名第一**.**分,渝生机械排名第二**.**分。经采购人确认科信宇强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于*月**日发布重新评审中标公告。  经审查,*月**日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除了检查资格审查、客观评分外,将原评审意见“质量体系、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非客观评分原评审意见也重新评审。非客观评分的重新评审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  本项目第一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家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同类项目业绩”评审错误,据此,评标委员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第二次重新评审过程中,非客观评分的重新评审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本项目两次评审过程违法,应予以废标。  (二)关于科信宇强涉嫌伪造品牌投标和侵权,采用重庆康明斯的产品投标,不具备销售和服务资质问题。  经核,科信宇强投标文件第********所投产品品牌为“重庆康明斯发电机组”。据投标文件第***页获知,******采用重庆康明斯发动机配套组装自有品牌的发电机组,检验报告中的商标为“中兴”******授权海南科信宇强科技用其产品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并出具了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承诺函。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证明文件第七条约定,海南科信宇强所投产品品牌与授权厂家生产产品品牌不一致,其没有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应认定为无效投标。评标委******资格审查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的规定,认定该项目重新评审中标结果无效。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以及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过程中,非客观评分的重新评审违反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重新评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 海南渝生****** 、海南华侨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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