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垂直电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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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合政办〔****〕*号)的规定,现就本项目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予以公示。
一、采购人名称:******;
二、采购人地址:;合肥市阜阳路**号
三、采购人联系电话:****-********;
四、采购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二期工程垂直电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五、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号线**台垂******制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须专业维保单位对这批次垂直电梯进行修理、维护保养和改造等作业;
六、采购预算金额:***.*万元;
七、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特函〔****〕*号)第三条意见;电梯制造单位授权证明文件及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电梯制造单位为本项目唯一采购对象;
八、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
九、拟定唯一供应商地址: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号、**号;
十、专家论证意见:
*.项目内容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号线**台垂******制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须专业维保单位对这批次垂直电梯进行修理、维护保养和改造等作业。
*.不招标的原因及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意见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五款“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单一来源的市场分析及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不招标的原因及法律适用,******为本项目设备制造商,******为本项目唯一的采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
综上所述,专家组一致认为 合肥市轨道交通*号线一、二期工程垂直电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五款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要求,鉴于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论证小组一致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 ******承担本项目的工作。
十一、专家名单、工作单位、职称:姓名单位职称备注董健苏州******高级工程师组长刘炀合肥工业大学副教授 谢峰安徽大学教授 葛瑶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副教授 庙加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二、公示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反映,同时向合肥市公管局业务处(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室反映。联系人:罗凯,联系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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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