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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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你公司(原为黄******)竞得位于西流河镇西流河大街北侧的仙地[****]***号地块,出让面积*****.**平方米,出让价款****万元。****年*月*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XT-****-*****),经我局多次提醒和多方催缴,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欠缴土地出让金***万元。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七章第三十条约定,经报仙桃市人民政府同意,******签订的上述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XT-****-*****),你公司缴纳的定金(***.*万元)不予退还,******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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