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夷陵区南村坪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监理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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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现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答疑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描述:*、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信用评价(*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以投标截止时登陆“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诚信住建信息公开专栏”中查询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为基准,当**≤投标人分值<** 的,得 * 分;当 **≤投标人分值<*** 的,得 * 分;当 ***≤投标人分值<***的,得 * 分;当 ***≤投标人分值<*** 的,得 *分;当投标人分值≥*** 的,得 * 分(本项最多得 * 分,投标截止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诚信住建信用信息专栏”(以下简称“诚信专栏”)查询投标企业信用信息等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在开标现场当众公布(信用分值及等级以“诚信专栏”查询结果为准),初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且未进行信用信息登记的企业,诚信等级认定为 B 级,诚信分值计为 ** 分)”
问:此条款对于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平,按照宜昌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诚信加分仅限于在宜昌范围内完成的项目才有加分资格,而外来企业普遍信用分值较低,新承接项目完工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因此短时间内不具备加分条件,故此条款属限制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之相关规定。为显示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招标文件设置此条款是否应取消?
答复:
*、根据《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且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本项目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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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招 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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