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Z131000180504廊坊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设置采购项目询价异常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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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设置采购项目 废标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廊坊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设置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文件编号:Z****************、LFZR-****-****采购人名称:廊坊市环境保护局采购人地址:廊坊市采购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孟杰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廊坊市******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华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邢浩 电话:*********** 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数量:详见询价文件采购内容:廊坊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设置采购。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招标公告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节假日除外)定标日期:****年*月**日开标地点: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二开标室评标地点: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一谈判室评标委员会名单:檀朝彬、赵科、孟杰废标日期:****年**月**日废标原因:廊坊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设置采购项目在开标过程中,因廊******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复印件,不符合格式要求,对其采取无效投标处理。廊******不接受本次处理决定,递交了质疑函,并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了回复,因对回复函不服,向廊坊市财政局采购办递交了投诉书。经廊坊市财政局采购办调查研究决定,虽然《法定代表人证明》作为响应文件不符合格式要求,但并未在“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七种情形之中。因此,依据《法定代表人证明》不符合格式要求而按投标无效处理,取消投诉人参与投标资格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本项目原中标******不接受廊坊市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廊财采投处[****]*号)处理办法,向河北省财政厅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经河北省财政厅调查研究决定,维持廊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廊财采投处[****]*号)。现决定,执行廊坊市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 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廊财采投处[****]*号)处理办法,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并开展后续工作。项目联系人:邢浩联系方式:***********传真电话:***********受理质疑电话:***********本公告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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