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沙地老黄木材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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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县区环罚〔****〕**号 沙地老黄木材加工厂: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MA**K*****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沙地圩镇板鸭市场后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奇飞 **** 年 * 月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赣县区环保局监察大队提供的****年*月**日对沙地老黄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黄奇飞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和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县区环罚告字〔****〕********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年**月**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 *、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户 名: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账 号:******************* 开 户 行:******赣县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赣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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