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洛宁县东宋镇庙下村通村公路工程 结算审计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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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洛宁县审计局对洛宁县东宋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洛宁县东宋镇庙下村通村公路工程结算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洛宁县东宋镇庙下村通村公路工程,原设计位于洛宁县东宋镇庙下村,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豫发改投资〔****〕****号文),批复投资***万元,其中:中央车购税**万元,市县自筹**万元。工程内容主要为:混凝土路面长*,***.**米,宽*.**米,厚*.**米,路基宽*.**米,砂砾垫层*.**米,路肩双向*.*米宽。后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调整****-****年部分农村公路、桥梁计划的通知》将该项目调整为洛宁县东宋镇流峪村至王岭村道。实际主路施工*,***.**米,经东宋镇政府协商将剩余***.**米用于该镇黑核桃基地内道路硬化。洛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预算金额为***,***.**元。工程由洛宁县东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洛宁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设计,******负责监理,******于****年*月**日进行了公开招投标,******中标承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招投标情况于****年*月*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年*月**日至*月**日,工程中标价和合同金额均为***,***.**元。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合同价+变更签证。****年*月**日由洛宁县东宋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甲乙双方报审结算金额***,***.**元,其中:合同金额***,***.**元,签证结算结算金额**,***.**元。签证内容为增加挖土方、填土方。二、审计结果洛宁县东宋镇庙下村通村公路工程甲乙双方报审结算金额***,***.**元,审计认定工程结算金额***,***.**元,审减多计工程结算金额**,***.**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洛宁县财政局已按照审计报告认定数拨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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