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秦安县财政局关于对秦安县文化馆 群众文化惠民演出灯光桁架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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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财政局关于对秦安县文化馆群众文化惠民演出灯光桁架项目的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对“秦安县文化馆群众文化惠民演出灯光桁架项目项目(磋商文件编号:TGJS****-***)”举报材料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秦安县文化馆群众文化惠民演出灯光桁架项目项目编号:TGJS****-*** 项目预算:**万元 成交金额:**.**万元采 购 人:秦安县文化馆联系人及电话:贾彦荣 ****-******* 代理机构:甘肃正隆****** 联系人及电话:屈丽娟 ****-******* 供 应 商:天水金榜******联系人及电话:余骞 *********** 二、基本情况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关于“秦安县文化馆群众文化惠民演出灯光桁架项目(磋商文件编号:TGJS****-***)”的举报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展开调查,经过对举报材料以及该项目招投标文件、过程资料的审查,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其它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现已查证完毕。三、审查结果 (一)举报材料反映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天水金榜******”与本项目投标人“天水******”、“天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释义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对供应商限制的释义第一项规定,经审查,我局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二)举报材料反映“天水金榜******”、“天水******”、“天水******”三家投标企业涉嫌围标、串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审查,三家企业之间确实存在股东交叉的关系,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借鉴财政部指导性案例第二十五号处理意见,我局认定该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举报意见不予采纳。四、处理决定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年**月**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秦安县文化馆群众文化惠民演出灯光桁架项目(磋商文件编号:TGJS****-***)原成交结果无效。(二)责令秦安县文化馆和甘肃正隆******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秦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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