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池州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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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至**%以下的合理区间,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地稳定健康发展,****年**月**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年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印发〈池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房金委〔****〕*号)。《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支持合理购房信贷需求,促进池州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以及省、市有关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和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出现不足时,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承办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承办银行贴息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办理与贴息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公积金中心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确定承办银行。
第四条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收支平衡,个贷使用率高于**%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供需状况开展贴息贷款业务,也可以发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行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个贷使用率高于***%时,可启动存量公积金贷款转为贴息贷款;当公积金中心资金短缺状况缓解后,个贷使用率低于**%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视情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结束贷款发放轮侯;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时,应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公积金个贷使用率情况、公积金贷款申请与轮候情况,适度控制公积金贴息贷款规模。
年度公转商贴息贷款规模额度由公积金中心于每年初编制预算,纳入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报经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贴息期间贷款风险由贷款承办银行承担,转回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七条 贴息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专项列支。
第八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可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也可选择实行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
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期间,公积金缴存人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或改善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异地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池州主城区或县城购自住房等,优先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九条 公积金缴存人或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承办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使用公转商贴息贷款,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等均适用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可选择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贴息期限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结清或终止贴息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十三条 贴息金额为贴息期限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分别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第十四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计算规则如下:
(一)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商业性贷款利率)。
(二)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
(三)计算贴息使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城、周边城市商业银行和承办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优惠下浮后的利率。
(四)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月*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既定的利率优惠下浮幅度,重新计算确定贴息金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复利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公积金中心不予贴息。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该笔贴息贷款不再置换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还贷逾期的;
(三)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断缴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五)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被承办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有前三项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已补贴的贴息款项。
第十七条 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承办银行负责贴息贷款的放款、扣款和催收,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公积金中心应逐月审核承办银行报送的贴息贷款明细清单和贴息金额,确认无误后于次月将贴息金额划转承办银行。
第十八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对贷款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贴息贷款审批意见,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将贷款材料移交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后,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贴息贷款补充协议;
(四)承办银行自取得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将相关材料报公积金中心备案一份;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六)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于次月结算当期贴息金额,并划转相关款项。
第十九条 贴息贷款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承办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同意。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征信记录。公积金中心应对贴息贷款信息进行登记,对办理贴息贷款的视同已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将承办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压力缓解后,可按贴息贷款剩余余额和期限批量或单笔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协商确定。
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中心不再予以贴息。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将贴息贷款赎回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承办银行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划转还贷业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发放的存量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供求状况与承办银行协商后,转为商业性住房贴息贷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