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6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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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西介********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山西介******:
你公司《关于山西介********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介大桃煤发〔****〕***号)收悉。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厅组织专家对《山西介********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介休市义棠镇旺村西北,井田面积为*.****km*,批准开采*#-**#煤层,批采标高***.******.***,主要开采*、**+**号煤层,设计生产能力为**万t/a。
二、井田位于郭庄泉域东北部,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距离泉域重点保护区约**km。
三、原则同意《评价报告》有关评价结论。
(一)煤矿开采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将会导入二叠系下统下石盒子组含水层,间接影响到地表,产生地面沉降或裂缝,对井田内地表水、松散层孔隙水和裂隙水产生一定影响。
(二)井田奥陶系岩溶水位标高为***-***m,**+**号下分层煤层最低底板标高***m,高于奥灰水位标高,各煤层均不带压。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规程,认真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一)煤矿生产过程中,矿方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严禁越界开采。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向岩溶含水层排放废污水。
(二)该项目矿坑涌水经处理后作为生产用水水源,多余的矿坑涌水经深度处理后作为职工生活洗浴、洗衣房用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为保护当地水资源,矿方应建设一定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以确保事故状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三)本项目不单独设置矸石场,矸石全部运至井田外的山******矸石场统一填埋处置。矿井水处理站产生的煤泥,经压滤后掺入原煤,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井田内无村庄,影响范围内分布有旺村。现状用水水源为松散层地下水。若煤矿开采对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造成影响,矿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妥善解决,确保当地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
六、井田东部距汾河干流最小距离为***m,井田位于汾河两岸****m限采区的面积为*.**km*。根据计算,井田开采影响半径为***m,在此范围内井田面积*.***km*,禁止开采。在限采区开采时,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
七、矿方应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对地下水水质、水位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八、介休市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批复有效期为五年。
山西省水利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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