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生态环境部: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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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文中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并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工业炉窑和锅炉及燃气轮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贮存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自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和《关于天然气净化厂脱硫尾气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号)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对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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