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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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XH-G-****-***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号联系方式:黄主任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联系人:林晶晶,****-********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号鼓楼科技大厦*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品目号 品目名称 是否允许进口 技术指标 数量 预算单价(万元) 交货地点 交货期 * *-* 呼吸机(无创呼吸机) 否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台 **.* 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后**天内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合计: **.* 万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标准:(*)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④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须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六个月内任一个月内的缴税证明,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时间:****年**月**日 **:** 至 ****年**月**日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号鼓楼科技大厦*层******】开标大厅。招标文件售价:¥***.*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 ** 月 ** 日起至****年 *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号鼓楼科技大厦*层】购买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四、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 **:**五、开标时间:****年**月**日 **:**六、开标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号鼓楼科技大厦*层******】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询问和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不含当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须提供事实依据,否则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