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程明等4名同志辞去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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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程明等*名同志辞去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年**月**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程明、刘华、肖绍波、伍仁斌等*名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刘华同志辞去代表职务后,其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请重庆市璧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