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战中道亮化工程[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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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变更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或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为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同时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年*-*月份依法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年财务审计报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查询违法失信记录信息并打印查询结果网页(加盖公章),列入违法失信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地址为“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投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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