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采矿权使用、登记、变更、延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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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登记、变更、延续许可索 引 号AKT***-****-******主题分类名 称采矿权使用、登记、变更、延续许可主 题 词采矿权 使用 文 号发布日期****-**-**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局发布机构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使用、登记、变更、延续许可【法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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