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辽中环保分局关于对对玻璃丝加工厂、2号热源厂项目作出的审批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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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环保分局关于对****年**月**日对玻璃丝加工厂、*号热源厂项目作出的审批批复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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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建设辽中区*#热源厂集中供热管网扩建工程辽中环审字〔****〕**号
***.******.***兴隆台区随心玻璃丝布加工厂年产****吨玻璃纤维建设项目辽中环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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