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年度广告代理服务项目(招标编号NKMZB18198)招标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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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招标公告中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内容变更为:*) 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含了经营广告业务); *) 投标人提供至少一个****年*月至今金融行业(银行、保************)的、金额不少于***万的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盖章页、金额页等内容,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资格证明(提供最近一次纳税证明); *) 社保缴纳记录(提供最近一个季度缴费证明); *) 开标前三个月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不能代替银行资信证明)或近*年的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者至少提供一项; *) 服务提供商在近三年的投标项目中,未出现重大违法行为(须附声明或承诺); *)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 成功购买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 其他条款不变,望与会人员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