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温州奕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阶段性验收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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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传真:****-********通讯地址:平阳县滨海新区广场路*号管委会内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全文温******年产**台PE、XPE、PVC生产成套设备及年产*万吨PE、XPE、PVC汽车、空调隔热包装材料技改项目及新增*条PE、XPE、PVC汽车、空调隔热包装材料及其他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噪声、固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平环验[****]****号****年**月**日见附件相关附件: 温******年产**台PE、XPE、PVC生产成套设备及年产*万吨PE、XPE、PVC汽车、空调隔热包装材料技改项目及新增*条PE、XPE、PVC汽车、空调隔热包装材料及其他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噪声、固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doc温******年产**台PE、XPE、PVC生产成套设备及年产*万吨PE、XPE、PVC汽车、空调隔热包装材料技改项目及新增*条PE、XPE、PVC汽车、空调隔热包装材料及其他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噪声、固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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