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西金塔山福利煤焦有限公司136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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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万吨/年炭化室高度*.**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山******:
你公司《关于对山*********万吨/年炭化室高度*.**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晋金字〔****〕**号)收悉。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厅组织专家对《山*********万吨/年炭化室高度*.**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汾阳市三泉镇三泉焦化工业园区内,吕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吕经信能源字〔****〕***号文同意项目备案、以吕经信能源字〔****〕***号文变更为现名。
二、该项目厂区占地面积**hm*,处于郭庄泉域范围,但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km。
三、原则同意《评价报告》有关评价结论。该项目厂区孔隙地下水水位埋深**m,岩溶含水层埋藏深约***m,项目基础开挖深***.******.***,不会触及到孔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基本不会对当地孔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在采取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基本不会对郭庄泉域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规程,认真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一)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项目应建设一定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二)施工期建筑垃圾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处置;运行期固废物全部回收利用,危废物交由资质单位回收处置;施工期和运行期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三)该项目厂区应进行防渗处理,生产区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cm/s。
五、汾阳市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批复有效期为五年。
山西省水利厅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吕梁市水利局,郭庄泉域管理处,汾阳市水务局,太原碧蓝水利
******。索引:*********/****-*****发布机构:山西省水利厅信息名称: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万吨/年炭化室高度*.**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 公开形式:文号:晋水资源函〔****〕****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生成日期:****-**-** **:**:**内容概述: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万吨/年炭化室高度*.**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