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清河门环保分局关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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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年**月**日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清河门环保分局) 传 真:****-******* 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政府***室(清河门环保分局) 邮 编:******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阜******年产****吨高性能玻璃纤维建设项目阜环清审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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