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明年起实施 对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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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月*日起实施。标志着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明确了编制并发布相关名录,并对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也是全球**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但是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特有性、脆弱性十分突出,保护任务十分繁重。
据悉,《条例》共*章**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法律责任、附则等。结合云南生物多样性的特点,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表示,《条例》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条例,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推动国家开展相关立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条例》充分体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突出“保护优先”的原则,为依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法制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主体
近年来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各省(市、区)发布了生物物种名录、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条例》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编制并发布相关名录,并对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这就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主体。”董英说,《条例》还进一步明晰了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同时,《条例》建立了生物多样性调查规划与监测预警制度、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制度、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惠益分享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资金投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跨境保护合作机制等。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高正文介绍,云南省环保厅将抓好学习宣传,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配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抓紧制定《云南省生态红线管控办法》;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试点,探索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积极协调林业、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推动有关政策措施尽早出台。同时,完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制度,组织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