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合成材料制造(265)、陶瓷制品制造(307)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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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规范推进我省合成材料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等工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固定源分类名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等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合成材料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发证范围(一)合成材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等。(二)陶瓷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万件及以上。二、核发时限合成材料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应于****年**月**日前完成,核发工作于****年**月**日前完成。三、核发机关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四、申请程序纳入发证范围的合成材料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等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