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南政府采购法三处修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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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涉及三处修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专家认为,这在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大背景下,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乃是题中应有之义,今后招标代理将走向市场化竞争。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将该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删去了第三项内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将本条中“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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