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采购人自行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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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安 市 财 政 局
市财函〔****〕****号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采购人自行选择社会
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
近期接反映,个别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管理活动中通过招标或推荐等方式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制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自查自纠。各部门、各区县应从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高度认识高度重视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工作。要认真自查自纠,如存在类似问题要立刻进行纠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月**日前报市财政局***室。
二、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各部门、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立选择代理机构的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等机制,确保构建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联系人:王鹏 联系电话:********
西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