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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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府通〔****〕*号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 切实做好我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减少灰霾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我县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川县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县环保、农业、住建等部门负责露天秸秆和垃圾焚烧的巡查和执法工作,防止大气污染。 三、县农业、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青川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青川府办发〔****〕**号)要求,认真履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职责。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秸秆沼气等方式,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消化秸秆。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露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青川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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