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隆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隆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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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证便民、提升效率,加强和规范隆昌市配套费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隆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起草了《隆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联系电话:****-*******(联系人:舒男韬)。二、电子邮件:******。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年**月**日。附件:《隆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隆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月**日 隆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号)附件*《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含建制镇、二级场镇、工矿区、非规划区独立选址重点项目)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国有土地投资**万元以下、***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配套费。第三条 配套费由隆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具体征收(以下简称“隆昌市住建局”)。第二章 收费标准第四条 配套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棚架)建筑面积计算,城市规划区内按**元/平方米收取,建制镇规划区、二级场镇、工矿区、非规划区独立选址重点项目等按**元/平方米收取。 第三章 减 免第五条 配套费减免的范围。(一)下列建、构筑物建设,除住宅和经营性用房外,经申请可免收配套费:*.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敬老院、福利院、日间照料中心、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劳改用房、看守所用房及戒毒所用房;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等体育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沼气能源设施和慈善事业的建设。*.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普通高等学校;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五保户、孤寡老人修建自用住房。(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征地农民安置还房项目,免收配套费;限价商品房项目,减半收取配套费。(三)除上述免收配套费项目以外,国家、省、内江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四)隆昌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隆昌市住建局按程序直接减免,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隆昌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隆昌市住建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二)减免项目审定后,隆昌市住建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减免结果,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三)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隆昌市住建局定期报隆昌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凡属第五条(四)项规定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报市住建局初审,初审同意后,由业主单位按程序报隆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第八条 凡享受过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功能用途或出售的,除经司法裁决判定的项目外,应缴清包括已减免部分的配套费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的房屋产权用途变更、过户等相关登记手续。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隆昌市住建局应对配套费收取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建筑应按标准补交配套费后,方可对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第四章 征收使用第十条 涉及镇的配套费由市级统一征收。第十一条 配套费主要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维护等方面。第十二条 征收的配套费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使用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城建盘子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执收单位应在征收地点公示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征收依据等。执收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配套费存入财政专户,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第十四条 隆昌市发改局、隆昌市监察委、隆昌市财政局、隆昌市住建局、隆昌市审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在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减免审批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对违反规定,造成配套费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为确保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转,隆昌市财政局按配套费征收总额的*%从市本级资金中安排给隆昌市住建局工作经费。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隆昌县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隆府办发〔****〕**号)同时废止。现有在建、新建适用配套费收取、减免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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