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自贡市自流井区发展和改革局 自贡市自流井区财政局 自贡市自流井区农牧林业局 自贡市自流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贡市自流井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自流井区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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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规范超标稻谷收购和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食品安全,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粮发〔****〕*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超标稻谷的定义超标稻谷是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重金属、真菌霉素、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限量要求的稻谷。二、超标稻谷的判定(一)判定依据 判定超标稻谷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依据主要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等标准。(二)监测机制 建立超标稻谷风险监测制度。区农牧林业局负责稻谷种植环节的风险监测;区发改局负责稻谷收购、储存、处置环节风险监测;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大米市场风险监测。监测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稻谷及产品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情况;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区农牧林业局、区发改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稻谷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稻谷时,监测主体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三、超标稻谷的收购处置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区政府履行超标稻谷收购处置主体责任,成立自流井区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工作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牧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工商和质监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具体工作。(一)职责分工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超标稻谷收购处置的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督促超标稻谷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稻谷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超标稻谷收购处置费用,协调市农发行及时足额安排超标稻谷收购所需资金。区农牧林业局负责稻谷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调整污染地区作物种植结构,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超标稻谷的产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大米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大米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超标稻谷生产销售大米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区工商和质监局负责审核承担加工、转化处置的企业经营范围及营业执照。(二)收购措施 *.收购时间。超标稻谷收购执行时间为国家规定的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即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收购价格。超标稻谷收购价格由区政府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参照当年国家规定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确定。*.集中收购保管。根据超标稻谷收购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我区确定由******承担超标稻谷的收购任务,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对超标稻谷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责,不得将收购的超标稻谷进行抵押、质押。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稻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等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其中,质量、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将验收结果报相关部门。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超标稻谷收购政策,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超标稻谷。收购的超标稻谷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三)处置措施*.超标稻谷实行分类处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按其用途规范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按国家规定用途单独处置。严禁将超标稻谷作为食品原料,严禁超标稻谷流入口粮市场。*.超标稻谷处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属重金属超标的,可参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超标稻谷处置原则上在收购结束后当年内完成。参与超标稻谷处置的企业应与区发改局签订承诺书,承诺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稻谷,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按照质量追溯要求,建立专账、专表,并及时向区级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保证处置后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和《饲料卫生标准》(GB*****-****)。*.超标稻谷收购处置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检验费等)由区政府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超标稻谷所有权属区政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一)强化监督检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稻谷收购、储存、处置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管,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二)责任与追究 凡未按规定收购、储存、处置以及发现虚报冒领、“转圈粮”、低收高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政府追回粮款并归还农发行贷款,核减收购企业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其费用,将收购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收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监管部门和收购处置企业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对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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