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关于组织申报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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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原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示范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内设机构;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引进高端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世界排名前***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和“双一流”高校高等院校及国家级科研院所在示范区建立或联合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二、认定条件 *.示范区内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个以上稳定的客户群。 *.机构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工作人员在*人及以上;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机构总人数**%以上。 *.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业务制度、人才培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有六个月以上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经历,形成促进技术转移的有效服务模式。对于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年需在太原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万元,技术转移营业性收入不低于**万元;对于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年需在太原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万元并促成*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要有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且从事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等业务。 *.已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不需进行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直接进入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 三、认定材料 *.《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需提供****年度工资表、工作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及****年**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服务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需提供****年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万元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对于驻并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需提供****年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万元的技术合同复印件,且有*项以上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对于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要有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要提供本市技术交易平台备案证明原件; *.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需提供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服务合同及服务收入发票复印件; *.截止****年**月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组织技术对接、交流、培训、服务企业等技术转移活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填写相关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须加盖公章,装订后加盖骑缝章)一式*份,连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示范区管委会创新发展部。 *、申报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五、联系方式: 示范区管委会创新发展部:******* 联 系 人:师雯雯 地  址:示范区龙盛街**号示范区管委会***室 附件:《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创新发展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