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清理证明事项有关情况的通知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年**月份发布的《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通知》(淄财采便函?****?*号)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现予以取消。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特此通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