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青海省第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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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科〔****〕***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及其相关服务产业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对审查合格的第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以在青海省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并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审定、颁发证书和标识。二、对于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评价机构应当按照《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开展评价工作。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已经发布实施专项评价标准的,评价机构应在评价中执行该建筑类型的评价标准。三、各评价机构颁发的标识、证书、编号规则应保持统一(见附件*),按月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规则*.青海省第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名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规则建筑类型: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 工业建筑I 评价阶段:设计阶段D运行阶段O 建筑星级:*、*、*建筑所在地区编号:青海省为**附件*青海省第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名单序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青海省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李万琴****-*******************海北州******祁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