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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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令)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长春市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号)现予以公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自公告之日起实施。一、征收范围:东至长清公路、西至长双烟铁路、南至石溪河、北至乙一路,占地面积约***万平方米,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拆迁居民***户(含部分集体土地)。二、征收主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六、签约期限:以自改委组织被征收人同意签约率达到**﹪的地块并报于征收办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签约期限。七、征收现场办公室联系电话:八、监督举报电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依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 年**月*日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清公路西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
长双政房征字[****]**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双阳区人民政府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本决定,对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长清公路、西至长双烟铁路、南至石溪河、北至乙一路,占地面积约***万平方米,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拆迁居民***户(含部分集体土地)。二、征收主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六、签约期限:以自改委组织被征收人同意签约率达到**﹪的地块并报于征收办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签约期限。七、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完成搬迁。八、征收现场办公室联系电话:九、监督举报电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依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长春市双阳区长清公路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