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永昌县村容村貌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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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村容村貌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县委办 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永昌县****年村容村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村容村貌整治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农村村容村貌整治资金,是指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村容村貌整治的专项补助资金(简称补助资金)。
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确定本年度村容村貌整治任务,指导各乡镇实施,并组织检查验收和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村容村貌整治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包括年度预算编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村容村貌任务的上报、实施和绩效自评;负责本乡镇村容村貌补助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足额用于整治工作;争取各项上级政策性资金补助,保障年度任务资金落实;各乡镇上报资料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签字上报,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情况的乡镇,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农村废旧房屋的拆除补助资金;
(二)农村风貌改造的补助资金;
(三)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补助资金;
(四)村容村貌整治机械和人工费用的补助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补助、奖励。
(一)农村废旧房屋拆除,对整院拆除破旧房屋以及在原址上整院拆旧建新(符合乡村建设规划且人均不少于**平方米、*人户不少于**平方米)的农户,给予每户*万元的补助(已享受D级危房改造政策和建房补助的不再补偿,“一户多宅”的农房只享受一宅补偿);对整院拆除破旧房屋后,在乡镇购买公租房、在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新住房、在原址新建住房(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的农户(每户只选择一种),再补助*万元;
(二)房屋风貌改造的农户,给予户均*万元的补助;
(三)对新建的公建民住居住点给予每套*万元补助,对改建的公建民住居住点给予每套*.*万元补助。集中居住点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配套。
第七条补助资金安排非贫困村村容村貌整治和集中居住点建设资金,列入其他指标—存量资金*******项“农村环境保护”;贫困村村容村貌整治资金、集中居住点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列入****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资金下达和拨付。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补助资金年度计划,根据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分次下达补助资金;各乡镇在资金下达后三日内,到县住建局拨付资金。
第九条各乡镇建立村容村貌整治台账,按照周报表的要求,每周上报进展台账,县住建局依据台账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各乡镇在房屋拆除、建设和风貌改造时,必须与施工队伍、拆除农户签订工程合同,补助资金拨付时,必须要有工程资料和农户签字的资金发放表。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用于当年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第十二条村容村貌整治补助资金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报账制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乡镇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费用;
(三)平衡预算;
(四)购置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对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情节严重,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村容村貌整治补助资金报账的各种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或不予报账:
(一)建设项目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较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整治任务进展缓慢,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不能按规定提供报账有效文件和原始凭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六)项目实施期间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县村容村貌整治领导小组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任务的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五条县村容村貌整治领导小组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年底根据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计入年底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十六条各乡镇应对照年度计划任务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和绩效报告,报县住建局,作为县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和任务绩效监管,指导督促各乡镇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年度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