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顺昌县统计局关于贯彻《顺昌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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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根据《顺昌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顺委办发〔****〕**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局系统各单位公务接待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需有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二、接待标准:省部级接待***—***元/天/人;厅级接待***—***元/天/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接待**—***元/天/人。下级单位到上级单位请示汇报工作一般不接待,确有需要的,按**元/人/餐。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三、陪餐人数: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一批客人陪餐一次,接待对象在**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人;接待对象超过**人的,陪餐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四、接待方式: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五、接待程序:要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公函详细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一定要写清: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接待标准、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一致。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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