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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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三调”的目标任务、实施原则、主要工作内容,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用地调查、海岛调查、数据库建设、检查与核查、成果汇总、实施计划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已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号)开展调查的地区,依本《方案》,对调查成果予以调整和补充。 《方案》还对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田坎、图斑标注、推土区调查、可调整地类、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军事用地调查、设施农用地调查、临时用地调查、光伏用地调查、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湿地调查、线状地物调查等重要问题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方案》明确,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米,北方宽度*-*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方案》对三调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衔接做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方案》明确,从****年**月*日到****年年底,开展三调工作,****年汇总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并将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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