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枣阳一老板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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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DocumentNotSpecified*.* 磅Normal* 枣阳一老板对法院判决和执行申报财产通知视而不见,将出售的房款等挪作他用拒不还款。**月**日,市法院以被告人亢某贵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我******及其被告人亢某贵和其妻子邱某芬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工程款***.*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该机械公司和亢某贵、邱某芬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法院向亢某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亢某贵不予理睬。期间,******开发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将售房款挪作他用。 ****年*月,亢某贵以***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南城某村*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上的房产及其他建筑物卖给王某伦,所得款项挪作他用,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 被告人亢某贵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年**月**日,亢某贵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抓获。 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亢某贵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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