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关于印发《固镇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固办发〔****〕**号各乡镇,县直和驻固各单位:《固镇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固镇县委办公室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固镇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规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号)及省、市文件精神,就全县党政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第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律顾问队伍。县委、县政府各聘请不少于*名法律顾问。乡镇党委、政府,县各部门应当至少聘请*名法律顾问。第四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期为*-*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可以续聘。法律顾问报酬可实行按件计酬,具体方法由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倡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第五条 县委法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县委首席法律顾问,主持县委法律顾问组全面工作。县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全面工作。第六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为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调解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法律事务的办理;(六)参与全面深化改革事项的咨询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评估;(七)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外聘法律顾问以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职责。(一)已设立的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不得精减机构或削减人员,未设立党内法规工作机构的,应当成立或明确相关工作部门承担相应职能。(二)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党政机关新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选聘,也可以从法律服务人才库中遴选确定。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推荐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由聘任机关考察、公示、作出决定。外聘法律顾问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明确法律顾问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工作报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并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四)党政机关所属部门和机构拟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人选应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聘用后向同级党委法规工作机构或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法律意见;(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应邀列席聘任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参与有关重要法律事项的调研;(四)获得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或者利用法律顾问身份影响,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机关法律顾问”字样;(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一)完善党政机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在提交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三)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办理党政机关交办的法律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一事一结。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二)起草、论证有关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聘任的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一)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违纪被处理的;(二)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二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任期内三次不按期限提供法律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给顾问单位工作造成损失的;(三)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党政机关名誉和合法利益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聘任的法律顾问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被解聘的,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聘任的法律顾问可以向顾问单位申请辞去法律顾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顾问单位法制机构提出,法制机构经审查后报单位集体研究,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的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含负责党内法规工作的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含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一)党政机关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党内法规工作、政府法制工作,配强工作人员,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任务相适应;(二)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三)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工作档案和考评机制。第十六条 把党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聘任机关应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第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县委办、县政府法制机构年初提出预算,并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在县委办、县政府法制机构年度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其他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法律顾问受委派到县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固镇县一般公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执行。法律顾问办理承办单位法律事务因加班产生的就餐费用参照固镇县有关工作餐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人民团体、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共固镇县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固办〔****〕**号)、《关于印发固镇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秘〔****〕**号)同时废止。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