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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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全县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区域:城关镇、开发区辖区全覆盖;旧县镇三角元社区、旧西社区、新村集(纪庄);大新镇省道***(太任路)以北、新张路以东区域;赵集乡漯阜铁路以西区域。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
三、倡导在全县范围内不烧大盘香,严禁沿街兜售和出店销售大盘香,严禁在门前店外焚烧大盘香。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元奖励。
太和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太和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范围示意图.JPG [**.*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