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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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宏昌(鼎湖区宏昌塑料破碎加工厂) 地址:鼎湖区莲花镇富廊村(富新村口直入**米旧加油站侧) 经查,王宏昌(鼎湖区宏昌塑料破碎加工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拟对你罚款**万元。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号),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号)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东路**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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