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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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肇环听告字〔****〕**号
王宏昌(鼎湖区宏昌塑料破碎加工厂):
****年*月*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鼎湖区宏昌塑料破碎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塑料破碎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年*月*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经营的鼎湖区宏昌塑料破碎加工厂“未验先投”的事实;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停止塑料破碎加工项目的生产;
*.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你经营的鼎湖区宏昌塑料破碎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版)》第二大类“*.*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全部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你经营的鼎湖区宏昌塑料破碎加工厂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如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你如果不提出听证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区 邮政编码:******
联系人:谢茹、杜璇 联系电话:*******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